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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庭前春意盎(1 / 1)

12日的上午,云菲和袁超很早便去了法庭。法庭旁听席上的人并不多,因为被告方面在道明并没有大多的亲属和朋友。来的人尽是道明药厂方面的,有生产厂长范达贵、吴主任、厂党委办公室主任和另外五六个人。古望曙没有来。电视台和晚报的几个记者也来了,因为这起案子现在在道明也造成了不小的声势。

云菲一个人孤零地坐在旁听席的右侧,她双手抱在胸前,目光沉着而坚定。被告方的亲戚朋友现在也就只有她单独一个人了。这情景总让人想起在足球比赛中,客队球迷的呐喊总是会被主队的球迷淹没,他们微弱的助威声,大多都化成了球场上方随风飘零的纸屑和灰尘。

法庭宣布相关人员就位后,检察官和律师分别在对面坐下,书记员坐在法官席的下面。三位法官表情严肃,审判长是一位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子,面目庄重法袍严裹。三位检察官里,两位也是年轻的小伙子,中间年纪长一点的那位同样是神情稳重,眉头紧锁。

审判长宣布开庭后,立即带被告人到庭。史东亮被两位法警夹在中间,带到了法庭的中间的木栅栏里。法官按照常规,宣布了庭审事由和审判长、检察官、书记员、被告律师以及合议庭成员名单后,开始正式进入审理程序。

首先由提起诉讼的公诉方检察官发言。

第一个发言的便是年长一点的那位主诉检察官。他讲话的语气铿锵有力,不疾不徐,平和中透露出一种志在必得的信念。他首先依照时间顺序,按照从公安机关那里掌握的材料,陈述了嫌疑人的作案过程和事实。接下来开始阐述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先从犯人和药厂两次争吵谈起,说明嫌疑人在那段时间里,便和药厂形成了充分对立不可调和的矛盾,嫌疑人具备了蓄意报复发泄心中仇恨的犯罪心理。又列举了他和四川成都一制药企业秘密接触,出卖药厂科研成果获取钱财的事实,充分说明嫌疑人的犯罪目的便是企图放火烧毁科研楼后,带着那个成果离开道明药厂,从而投奔成都方面获得个人私利。之后,他宣读了有各种证人签字确认的证词,并出示了史东亮当晚穿过的那件沾有汽油味的衣服作为证物。

最后,他强调嫌疑人蓄意纵火犯罪的恶果,造成了药厂方面的巨大财产经济损失,同时也负面影响深远,给社会治安造成了不稳定的因素,要求法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宣判。

主诉检察官的诉讼词准确周全,缜密详实,构词也行文工整,力透纸背,从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时间、犯罪过程、犯罪目的四个方面着手,阐述得明晰到位,使所有在法庭上的人都能充分相信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范达贵更是脸上带着笑容,坐在那里摇头晃脑,厂里其它人员也是一幅稳操胜券的表情。只有云菲神情凝重,脸色僵持。

接下来,法官宣布由被告方律师宣读辩护词。袁超也是一位多次上过法庭的老将了,他懂得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和态度,才能取悦法官们。他声音温和有力,亲切动情,没有半点嚣张和狂妄,共从四个方面对检察官的指控进行了批驳:

第一个方面是犯罪动机方面。他首先明确地指出那种新型口服液的专利权是属于史东亮的,他和林教授首先在大学里便进行了实验,只是在道明药厂才最终完成,但这并不能在专利权归属争议问题上造成障碍。史东亮拥有这种专利权,他将专利权交由谁生产开发是他的自由。他和成都方面那家制药企业私下联络,也并不能形成公诉方指控的理由,即嫌疑人纵火烧毁科研楼后,让那个成果消失,他便有了借口一走了之。他可以光明正大地带着那个成果离开药厂,又何必冒着杀头入狱的危险,出此下策呢?这是每一个有着正常头脑的人都能联想到的事实。再有,和药厂的两次争吵史东亮并没有过错,第一次争吵是因为药厂没有和他进行工作上的配合;第二次争吵是因为他的老师意外身亡后的赔偿问题未能如愿,这都是任何一个有责任心和正义感的人都会提出来的正常要求,所以争吵并不能成为他必须纵火犯罪的理由,反过来看,我们更应该对他的处境表示同情,

第二个方面是被告当晚去科研所的目的问题。他首先对检察官指控的被告那晚去科研楼的目的便是为了实施纵火表示反对。他说现在我们已经得到了确切的证据,被告那个晚上提着汽油和破布条卫生纸去科研楼,是为了清洗科研所一台不能使用的粉碎机,那些东西都是清洗废旧机械必须要使用的工具和材料,被告并不是作为纵火工具和材料而拿进去的。接下来,他向法官出示了在史东亮的同学罗旭家里取得的证词和谈话记录,那上面前后一致具体详尽,彻底反映了史东亮那个晚上去科研楼的真实目的和意图。他还出具了罗旭来道明入住芳园宾馆的商业发票,和他们确实到了汕头以及需要一种中药材粉剂的文字资料,作为谈话记录的证物,表明每一项细节都属实。

第三个方面是作案时间问题。他首先一针见血地指出,根据公诉人的认定,嫌疑人是在晚上七点多从宿舍出发再到科研楼的,但嫌疑人从科研楼回来的时间是十点多钟,作为一个纵火案的犯罪时间,只要点燃引燃物使它燃烧便够了,那最多有五分钟的时间便可以完成,加上两段路程,总计也不应该超出半个小时。嫌疑人为什么在科研楼里呆了差不多有两个多小时呢,这只能证明嫌疑人在这段时间是清洗那台废旧粉碎机去了,那是一种很烦琐的活儿,不可能他点火后,还站在一旁“隔壁观火”捱过这一段时间的。再说,现在公诉方也拿不出绝对的证据,完全能证明嫌疑人在这段时间里,确确实实是实施了纵火犯罪的事实。

第四个方面是一些细节问题。他首先指出嫌疑人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是不会到药厂仓库领取汽油的,那无异于掩耳盗铃自断生路,他完全可以去外面买几公升汽油。再有,嫌疑人那晚从药厂出来后,并没有立即离开道明市区负罪潜逃远走高飞。他和他的同学罗旭一起住在道明芳园宾馆,而且手机一直开着。第二天上午,科研所吴主任打他的电话时,他还接通了,并告知了他当时的所在地。嫌疑人这些举动和言行,都是和一个蓄意犯罪的罪犯所必须采取的行为方式相背离的。因此,这些情况都只能证明嫌疑人根本便没有实施犯罪的意念,更没有实施犯罪的事实。他还将众人的目光,重新转移到了那身沾有汽油余味的衣服身上。他说,我们都应该有过这样的常识,洗衣服时总会有一些泡沫和污物会溅到人的身上,何况是使用汽油清洗零件呢?

袁超对他所有的陈述,最后作了一个总结,他说:

“审判长,书记员,我们的证据和结论完全能证明被告没有实施犯罪。被告是一个从西北贫困地区走出来的农村大学生,他诚实刻苦,人品忠厚,在专业学术上很有建树,已经创造出了成果,将来是国家医药领域里的拔尖人才。我们应该站在尊重知识,保护人才的角度上,对他予以肯定和重视。应此,我要求审判长在明查案情澄清事实后,宣布对被告人无罪释放。”

袁超的发言洋洋细细,有理有节,情景交融,言辞犀利。他刚刚在律师席坐定,整个法庭便骚动起来。那三个检察官互相对望着寻找对策,那个年长一点的更是无意中对被告律师袁超投出了几份赞许的目光。法官也似乎对这个年龄不大,举止文明,透出儒雅之气的青年律师表示了认同。旁听席上的人群更是如同炸开了锅一样,相互评论,交头接耳。云菲和袁超的眼神对视着,两人发出了会心的微笑。

依照审理程序,接下来进入双方证人发言和自由辩论阶段。但审判长和另外两个法官在相互协商了几句之后,却做出了一个惊人的决定,他宣布:法庭暂时休庭,由合议庭成员讨论后再重新开庭。所有在场的人都似乎接收到了一个信号――被告律师的辩护词,将使这一场原本顺理成章的判决发生逆转!

一个小时之后,三位法官表情严肃地重新走进法庭。所有的人都神情紧张起来,云菲更是如座针毡,心都提到了嗓眼上。

审判长宣布今日庭审结果:

“鉴于公诉方认定被告犯有故意纵火罪,证据不足,认定结果不能成立。法庭今日宣布休庭,由公诉方补充证据后,再择日开庭。”

宣判结果对所有的人都没有产生大悲大喜的情绪。被告人史东亮重新被两位法警夹着上了警车,继续在看守所里关押。只有范达贵和药厂那一方面的人表现出了失败的情绪,范达贵甚至当场就站起来,对法庭的宣判结果表示抗议,但马上有法警制止他不许在法庭胡闹。云菲将这一切都看到了眼里,她的神情依然沉着坚定,她没有说一句话,和袁超一起走出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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