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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指点迷津(1 / 1)

第二天,局里上午要开一个会议,云菲和袁超下午便一起去了看守所。这是袁超作为他的辩护律师第一次和史东亮当面交谈。这次的会见安排在所里一间普通办公室里,云菲和里面的警察预先作了解释,说这种氛围能交流得更充分彻底。那名警察犹豫了好久才答应了她们的要求。史东亮的气色已经好多了,他和袁超隔着一张桌子对坐着,云菲坐在旁边。她向史东亮说:

“东亮,今天袁超也一同过来了,我已经聘请他正式成为了你的辩护律师。袁超经验丰富,以前曾办个多起疑难案件,希望你能好好配合他,彻底讲清那天发生的情况,争取早点出来”。

史东亮忙站起来和袁超握手问好。双方再次坐定后,袁超先将犯人自愿确认律师函交由史东亮签了字。然后,他掏出一个笔记本作记录,要求史东亮将药厂发生火灾那一天的所有情况,真实而详细地努力回忆出来。

史东亮是从前一天开始说的:

“4月7号的晚上,我接到了一个在广州卫生局上班的同学罗旭打过来的电话,他辖区内有一家中药研究所和汕头一家医院因为药品质量纠纷打起了官司。他需要一种中药材的粉剂拿去汕头后作比照鉴别,并要求由我给他们准备好,说好4月9号上午来取。因为那种中药材是需要粉碎的,4月8号下午我到了科研所后,发现所里那台小型粉碎机因为长期没有使用需要清洗。我便在当天下午四点多,到机修车间仓库领取了一塑料瓶汽油,准备晚上清洗机器。我先将汽油提到了科研所里,在所里碰到吴主任和他聊了几句后,又去食堂吃了晚饭。大概七点多的时候,我从宿舍走出来直接去了科研所,在那里忙了二个多小时,终于使那台机械能正常运转了。我本来打算当晚便将那种中药原料粉碎好的,可当天忘了取中药房的钥匙,便决定明天上午再来。等我将反应间的地面打扫干净,离开科研所回到宿舍的时候,时针正好指向了晚上十点。我刚洗完澡,罗旭此时打来了电话,说他们提前出发,现在已到了道明入住在芳园宾馆,并叫我去和他们会面。我便直接从厂门口打的去了芳园宾馆。在洒店里我们一直聊到下半夜三点才睡,一觉便睡到了4月9日的上午九点。后来我便被手机铃声吵醒了,是科研所里的吴主任打来的,他问我现在哪里,我说在芳园宾馆,接着手机便断了。后来我和罗旭走出来时,刚走到宾馆大门口,便被从一辆警车上冲下来的公安抓了,并立即押到了道西区分局,直到以故意纵火罪的罪名被转移关押到了这里……”

袁超在听史东亮讲述完毕作好记录后,又向他提出了几个重要问题。一个是关于他和厂领导的两次争吵起因,以及和厂里在那种新型口服液上的具体分歧所在。另一个是围绕他的同学罗旭嘱托他要办理事情的一些细节情况,并记下了罗旭在广洲的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关于四川成都那家制药企业和他秘密联络的情况,史东亮说这也是成都方面主动和他联系的,他们只是作了一个初步的谈话接触,直到如今他并没有收到成都方面一毫一厘的钱财。

史东亮最后坦言,他之所以被指控会犯有纵火罪,最主要的原因是和药厂领导发生的那些矛盾,他也因为一时冲动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使他们记恨于他。他们的谈话一直持续了二个多小时,最后袁超问他:

“史东亮,我作为你的辩护律师是有责任和义务为你减轻罪责的,我也将尽一切力量为你认真工作,直到你无罪释放。你现在向我作出保证,你今天所说的一切全都是真话吗?”

史东亮望着袁超一字一句的回答:“我向你们保证,今天我所说的一切全都是真话,我没有纵火烧毁科研楼。”

袁超和云菲都露出了肯定的笑容,史东亮的话给了他们更大的信心和勇气。

在回来的路上,袁超似乎也无比疑惑地对云菲说:“这个案子真是奇怪到了极致,史东亮今天所说的情况和道西分局的案卷材料完全不同,现在两种不同的版本都有存在的理由,我还真是第一次碰到如此棘手的案子……”

云菲思考了一阵作出回答:“凭我这一年来对史东亮的性格了解来看,他今天说的话一定是真实的。”

这个傍晚,袁超约出了启明星律师事务所一位六十多岁的老律师和他一起共进晚餐。这位老律师姓曾,袁超一直称他为曾老师。他有四十多年的职业生涯,具有很强的逻辑头脑,懂得寻找每一个案子的切入点和关键点。袁超约他出来是想就史东亮的案子作一些探讨,要求他指引一点方向。

他们在道明一家很有名气的餐馆里和曾律师见了面。席间袁超向他讲解了史东亮涉嫌犯下纵火罪的前后过程,并拿出了一些文件资料供他翻看。曾律师已是满头白发,但头脑依然灵活,他的话一开始就高屋建瓴:

“现在火灾损失评估报告已经出来了,是一千一百多万元吧?如果法院最终采纳公安机关的各项证据和检察机关的公诉材料,那么法院按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作出判罚的可能性便不复存在,法院肯定会按《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作出判罚的,那便是极有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死刑是不存在的,因为火灾并没有造成人员受伤和死亡,即《刑法》里规定的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受到损伤。犯罪嫌疑人的过错现在只是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但损失数额巨大,不能从轻处置。所以说现在的问题不是尽量争取使犯罪嫌疑人减轻刑罚,或是少判几年刑期的问题,而是必须否定公安机关提供的各项侦察材料,彻底查出里面的漏洞和不能前后呼应的部份,使犯罪嫌疑人能完全摆脱罪责,这才是本案的分界点。我认为这个案子的最终结局只有两种,一种是法院认定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上诉材料,最终处以重刑,也就是十年以上到十五年以下这段刑期。另一种是你们最终找到了犯罪嫌疑人没有纵火的事实和证据,嫌疑人被法院无罪释放。这两种结果的可能性都有,就要看具体事实和你们的工作成效了。”

云菲听到曾律师的发言后,再一次忐忑不安起来。袁超似乎受到了启发,他握着筷子在嘴里咬着,仔细回味着曾律师的话。他再一次询问曾律师,这个案子从那里下手和切入对他们比较有利。

曾律师沉吟了好久说:“犯罪嫌疑人那天晚上去科研所的目的和动机,从你们掌握的材料来看,是和公安机关的指控有区别的。公安机关认定他那个晚上实施了纵火的犯罪行为,而嫌疑人却一口咬定是清洗一台废旧机器什么的,这里就出现了嫌疑人那天晚上去科研楼的真实意图和目的的争论,如果能有事实证据证明嫌疑人去的目的完全如他自己所说,那当然对他有利,法院也会重视的。另一个是你们可以再到厂里作些调查,事发当天和晚上是不是有其它人员来过科研楼,嫌疑人以前在厂里时,好象和领导以及同事之间有过一些矛盾和过节吧?说不定在这方面便能发现另外的线索。火灾的起因和过程总是很复杂的,有时就真有任何人事先也猜透不出来的理由。这一点特别重要,如果真能找到其它疑点,那么对被告来说就是绝底的解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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