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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泪水原是起点(1 / 1)

云菲当天从局里下班后,立即打了电话给罗月娟,将史东亮涉嫌犯下纵火罪的过程和她说了,并想请袁超做史东亮的辩护律师。罗月娟说:“那你赶紧过来吧,袁超会回来吃晚饭的。”

饭菜刚端上桌的时候,袁超便回来了。云菲在饭桌上将史东亮涉嫌犯下故意纵火罪前前后后的过程,向袁超复述了一遍。袁超聚精会神地听完了云菲的讲解后,从法律上首先将纵火罪的概念解释给云菲听:

“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纵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是一种用特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为它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刑法打击的重点。纵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它在犯罪事实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了纵火犯罪的自然人。它在主观方面表现为……”

云菲听完了袁超对纵火罪的概念和特征作出的法律分析后,立刻打断了他的话。她迫不及待地问袁超:“若史东亮真的被法院判有纵火罪,他将会面临怎样的刑罚?”

袁超进里屋去找到了一本书,那是一本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他将书在云菲前面翻开,书里的条文使云菲目瞪口呆!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故意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是死刑。

袁超接下来表情严肃地再次对这两个法律条文作出了解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法上有一个结果加重犯的概念,即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法定刑的情况。它有三个特征:一是有基本的犯罪存在,这是法定刑加重的基础,二是严重结果,即基本犯罪构成的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必须发生,这是法定刑加重的客观根据。三是发生的严重结果,必须以行为人所能预见的为限,这是法定刑加重的主观依据。在确定结果加重犯,比如在确定史东亮放火罪是否成立结果加重犯时,必须有三个前提:一是它必须是纵火罪的危险犯发展而来,其中危险犯是基本犯;二是纵火行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是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意志因素,此时表现为直接故意地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持希望或是放任的心理态度。三是放火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必须要发生,这是确定是否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必要条件。从焚烧对象上来看,既包括放火行为所选择的目的物,也包括火灾发生后火势蔓延燃烧后的目的物,或其它公私财物。上面那两个条文规定的,分别是纵火罪的基本危险犯和结果加重犯被认定成立后,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云菲在仔细听完袁超说出的一大堆专业法律术语条文后,加上自己也懂得不少法律知识,对袁超的话已经有了一个充分的理解。他知道史东亮如果被法院判定为结果加重犯,那么等待他的将是无比漫长的牢狱生涯,甚至被剥夺生命!

她再次询问袁超:“像史东亮这种情况,是否会判定为结果加重犯?”

袁超说:“现在我也不能确定法院到底在将来会怎么判,法律是公正的,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会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一是危害后果是确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科研楼到底损失了多少财产,我们还没有去公安机关调查案卷,现在不得而知。二是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目的、事实、情节,也是确定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其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直接故意性的区别,都可以作为法院判罚的不同尺度。比如基于报复社会的恶劣动机而实施的放火罪处罚,应大于悲观厌世放火焚烧自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处罚。这些我们只能在今后通过调查访问,与犯罪行为人充分交流之后,才能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各项证据。”

第二天,去菲直接去了袁超的启明星律师事务所,她从自己的存折里取出了三千元钱,和事务所签了聘任合同,正式聘请袁超为史东亮的代理辩护律师。

她们先去了道西区公安分局调查案卷。道西分局的赵副局长和叶大队长都知道云菲的父亲是道明药厂的厂长,现在云菲亲自插手询问这起案件,还请了律师为史东亮辩护,这真是令他们无法想象。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理期间,都必须有专业律师为他作出辩护,就算嫌疑人自己放弃权力,法院也会给他指定的。这也是国家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在袁超出示了他的律师证件后,办案刑警搬出了所有有关史东亮涉嫌纵火罪的全部案卷资料,他们在分局办公室里认真翻阅查对了一个上午,直到下午一点才走出道西区分局。

在道西区分局一叠叠的案卷资料里,有从史东亮床底下翻出来的那身沾有汽油气味的衣服作为物证;有厂里领导讲述史东亮犯罪动机的签名材料;有仓库女保管员提供的史东亮领取五公升汽油事实的谈话录音;有药厂门卫发现史东亮事发当晚十点半,从药厂大门口坐出租车迅疾离开的证词……那一页财产损失鉴定报告累计栏里记录的财产损失总额是:一千一百六十万元!上面都加盖了道明制药厂财务公章以及道明市消防总队办案公章。

在回来的车里,云菲凭着自已的直觉和猜测,觉得现在要将这个案子翻案真是难于上青天。袁超也一言不发。她们的心沉重得如同吊了铅块。云菲后来用一种柔软而忐忑的语调问他:“从现在掌握的情况来看,法院将来到底会怎么判?”

袁超沉思良久,他反过来安慰云菲:“刚才叶大队长说了,检察机关对这个案子提起公诉还需要补充一些关键材料,那就是说在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之前,还会有一段时间的。我们现在依然有足够的时间,继续做能使史东亮减轻刑罚的调查取证工作。”

袁超只在话语里透露出来了“能减轻刑罚”的支言片语。云菲此时意识到了,凭袁超的经验,他们的工作再仔细,最终也只能使史东亮少判几年刑期,或是由死刑改判为无期。她突然无比真切地感受到史东亮现在要重归自由,几乎是完全不可能了!

当天晚上云菲回到家后,古望曙已获知了她去调查了史东亮的案卷,还替他请了律师想为史东亮翻案的消息。

她刚进屋门,父亲便铁青着脸满脸怒火对她斥责:“你还回来干什么?这里你还当家吗?你索性跟着那小子住到看守所里面算了!刚才分局的叶大队长来了厂里,说我的女儿请了律师协助正在调查史东亮的案子,还问厂里是不是对史东亮案子的处理结果有什么重新考虑,想和我们提前通气。因为你是我的女儿,你又披着一件公安的外衣,搞得他们都兴师动众的。那小子将科研楼烧了,现在药厂上上下下谁都对他恨之入骨,我的女儿却要为他平反昭雪彻底翻案,我是一厂之长,你说厂里的人都会对我怎么看?”

对于父亲的这番再次责骂,云菲其实是早有心理准备的。她本来今天的情绪就跌落到了极点,她不由得开始顶嘴。

“去调查了案卷又怎样?为他请了律师又怎么样?法律上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请律师辩护的自由,我和史东亮作为普通朋友,为朋友帮点忙难道还有什么过错吗?”

她的话语气尖利,锋芒毕露。

古望曙见云菲竟敢和她作正面交锋,他的脸气得通红,跨到云菲前面厉声说:“好啊,你长大了,现在不需要这个家了!刚才叶大队长说那家伙马上便要被法院判刑了,至少是个无期。他成了牢狱之鬼你还想跟着他吗?你现在向我作出保证,要么你再也不去找他,要么你就跟着他去监房变鬼去吧,这个家你再也不要回来了!”

云菲看到父亲脸上血脉暴涨,嘴巴气得直哆嗦,胸口一起一伏。她不知从那里来了一股勇气,她后退一步对父亲大声说:“我就要找他,我就要跟着他!”

她说完就要冲上楼去,父亲追上前去将云菲的肩拖转过来,右手一挥,“啪”地一声一记清脆的耳光打在云菲的脸上。他依然站在那里怒目圆睁,脸色铁青。

云菲猛地用手捂住了左脸,脸上的炙烧和刺痛将她的泪水一下全引发出来,她带着哭腔冲着他大声说:“我再也不回这个家了,我再也不认这个家了,我这就走!!”

然后,她呜咽着直接上楼到卧室收拾衣服。古望曙满脑无绪,他退后几步跌坐在沙发里,点燃了一只烟,屋里的灯开得很暗淡,只有烟圈冉冉地在他身上升起。一楼客厅的大门敞开了一半,小院里湿润的空气和花草的气息,连同不明不暗的路灯灯光,一齐涌了进来,显得不伦不类泾渭分明。这室内的一切都开始有了距离。烟雾飘散在天花板上,和地面有了距离;室外的路灯光只涌进来了门口斜斜的一小块,和楼梯间明亮的光影有了距离……

古望曙吸完了一只烟,头仰后枕在沙发的靠背上仿佛睡着了。可他的眼睛却是睁开的,他注视着天花板上垂下的几根蛛丝网在轻轻晃动,虽是藕断丝连似断非断,却又是脆弱无比不堪一击。云菲已经下楼了,她拖着两个笨重的袋子一步步向下移动。她没有去看她的父亲,她直接走出了客厅,走出了院子,然后走出了药厂的大门,直到她走上离药厂几里外那条繁华的大街上,她才发现自己此刻已无处可去。

大街上正是华灯初放,人群密集。橱窗图画上那些广告明星们在灯光的衬耀下,个个衣冠华丽,十指纤巧,明眸皓齿。这是云菲长这么大后,第一次和父亲发生这样严重的争吵。她不知道和史东亮发生的这一场故事,到头来终有一个怎样的结局。史东亮上次早已和她提出分手,她认为随着他在道明的消失,她一定能彻底忘了他,但现在上苍也不允许他离开这座城市,她也无法摆脱他。

后来,她最终还是敲开了罗月娟的家门。她带着满腔的伤痛和残留的泪痕,将一切都和她们说了。罗月娟和袁超为云菲的处境深表同情,她们都相信史东亮是无罪的,设身处地为她分担着忧愁误解,并热忱地邀请云菲从今以后就住在她们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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